《唐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政策解讀
根據中辦、國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范事故調查組織程序,依法追究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唐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唐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唐政字〔2022〕33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該規定作如下解讀:
一、《規定》出臺的必要性
一是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的重要舉措。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是貫徹落實“四不放過”原則的具體表現,是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的重要措施。通過倒查火災事故責任,總結火災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可以預防和減少消防安全工作失位現象,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經驗做法,有效維護我市消防安全形勢穩定。
二是明確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政策規定的必然要求。目前,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21號令)進行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統計火災損失,總結火災事故教訓,但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沒有相關依據,只能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從全國看,江西南昌、山東濰坊、河南鄭州等多個地級市出臺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我省承德市已率先在全省出臺,從實施效果看,更加從嚴落實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堵塞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出臺我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進一步明確較大及以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強化警示教育。
二、《規定》出臺的依據
2019年5月,中辦、國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2021年12月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員會《關于開展2021年度全省消防工作督導考核的通知》中要求:“嚴格火災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2020年5月27日市委辦、市政府辦《唐山市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實施方案》(唐辦傳〔2020〕19號)也做了相關要求。
三、《規定》主要內容
《唐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共5章26條。其中:
第一章為總則(第一條至第二條,共2條)
主要內容為制定的目的和依據,調查處理范圍及權限,參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消防救援局《關于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
第二章為調查處理職責和要求(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共12條)
主要對調查組成立和組成進行了明確;提出時限作了規定,報請本級政府審批并指定調查組組長;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和調查組工作分工制;調查組下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實行人員回避原則,強化技術、法律專業支撐,落實經費保障。
第三章為調查處理報告(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共6條)
主要明確了事故調查時限,事故調查報告應按程序報審、報批和公開;對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報送要求以及報告批復要求、事故行政處理移交和涉嫌犯罪移送作了相應的規定。
第四章為整改措施落實評估(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共4條)
本章主要參照了國務院安委會《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主要內容為較大火災事故批復結案后一年內開展整改評估相關工作,對評估內容和評估報告作了明確,并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作了規定,突出整改評估工作的重要性,確保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第五章為附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共2條)
明確了經調查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的火災,調查處理程序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執行,并對《規定》執行、期限做了相關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