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字〔2022〕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唐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市政府16屆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唐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火災事故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發生在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鐵路、港航、民航設施的火災調查處理及國有林區的森林火災事故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調查處理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應在3日內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工會和與火災事故相關的本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成,并邀請本級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本級政府批復后公布。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人員按照法定程序職責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督促、協調調查組開展工作。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
第七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的管理等工作,以及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第八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針對性措施,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第九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職情況,查明屬地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實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并蓋章簽名。
第十二條 注重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機關的單位業務骨干和律師、法律專家學者開展協作,研討會商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法律問題,提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技術和法律專業保障能力。
第十三條 在查清火災原因的基礎上,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進行調查,厘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評估所需經費依照財政事權和支持責任劃分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調查處理報告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調查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滅火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調查組成員情況。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經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批準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報送,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知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并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相關單位應當落實批復要求,及時將處理結果報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給予問責追查,移送有干部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放火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及時將案件移送通知書及材料清單、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整改措施落實評估
第二十一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批復結案后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原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和人員組成,可以邀請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
第二十二條 評估工作組依據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工作成效;樹牢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處分建議等落實情況以及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參加評估工作的,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關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評估工作組應采取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和走訪核查等方式開展評估。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工作組要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和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并報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評估工作組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發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并持續跟蹤、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地方黨委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四)發現問題未整改的,應納入績效以及消防工作考評范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經調查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的火災,調查處理程序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隊承擔。
相關解讀:《唐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