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您好:結合《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唐山市中心物業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時與恒大學庭小區的金碧物業核實具體情況。反饋如下:
1.物業公司收取的代辦費,屬于有償服務,且業主自愿交納。
2.按照《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未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限期交納。因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事項引起相關爭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3.物業公司沒有因為業主拖欠物業費而停水的行為。
感謝反映人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