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現就《唐山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有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起草過程
2019年11月自然資源部在全國所有者權益管理工作座談會上,提出了市縣要借助“標準地”,整合相關政策工具,切實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2021年,自然資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培訓上,江蘇、湖北、山西等地介紹了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先進做法和經驗。2021年以來,省政府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實施方案》以及《關于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等文件,均提出了“標準地”出讓的要求。為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精準配置土地要素,深化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我市制定了本《方案》,在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二、主要內容解讀
《方案》分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標準地”定義和目標要求。
1、“標準地”定義及目標要求。參考了《關于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的通知》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工業用地“標準地”定義及目標要求(目標要求與《關于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的通知》一致)。
第二部分,實施標準及步驟。
(一)實施標準
1、前期評估。我局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并結合唐山實際確定了主要評估事項,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需根據地理位置及產業類型,確定園區具體評估項目。
2、建設場地通平。為促進項目快速落地,“標準地”出讓前,要達到場地平整,根據唐山工業用地出讓現況,確定了“標準地”場地通平的條件。
3、建立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體系。為確保指標體系能夠切實落地,我局參照《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開發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實施細則(試行)》(冀國土資發〔2015〕11號)確定了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等主要指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通過統籌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基礎和區位地理條件等,可適當提高上述指標,并結合本地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區域評估要求,選擇工業用地“標準地”能耗標準、環境標準、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產出強度、科技創新、就業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業用地“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體系。
(二)實施步驟。
為切實落實方案,參照《邢臺市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方案》并結合唐山實際,將實施步驟分為4個階段;①事先做評估,提前完成區域評估,并免費共享,優化營商環境。②事前定標準,確定標準地標準,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③事中做承諾,“標準地”出讓后,項目單位與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履約協議,有利于后續監管。④事后強監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竣工、達產復合驗收,按照“誰負責、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進行監管,避免出現多圈少建、圈而慢建或不建、環保不達標、產能不達標等情況。
第三部分,“標準地”供地程序。
參考工業用地實際供地程序,結合《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唐山市社會投資新建工業項目拿地即開工審批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將“標準地”出讓與“拿地即開工”政策相結合,在“標準地”出讓的基礎上實現“拿地即開工”(確定規劃設計條件后,在組織“標準地”出讓的同時,相關單位可按照“拿地即開工”審批程序進行工程設計方案預審查、模擬審批等)。
第四部分,責任分工。
依據三定方案及實際工作情況確定相關部門工作分工,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可根據各地實際工作情況確定部門分工,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通過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改革協同、加大宣傳力度等方式,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與市直相關部門形成合力,將“標準地”改革與多評合一、多審合一、多測(驗)合一、拿地即開工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并通過廣泛的宣傳,為推進“標準地”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確保了“標準地”改革落實到位,切實的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率。
相關問題解讀
1、合同簽訂時間是否過長。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為成交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合同,標準地中5個工作日內簽訂履約協議,10個工作日簽訂出讓合同,符合相關規定。為加快出讓程序,優化營商環境,我局擬將方案更改為3個工作日內簽訂履約協議,5個工作日簽訂出讓合同。
2、是否與“交地即交證”沖突。“交地即交證”是簽訂出讓合同并足額繳納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后,按照合同約定簽訂交地確認書,同時不動產登記機構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實現“交地即交證”;“拿地即開工”審批是用出讓合同代替不動產權證,項目方簽訂出讓合同并依法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后,即可領取開工前全套審批手續,實現“拿地即開工”。程序上“交地即交證”與“拿地即開工”并不沖突。
3、與“多規合一”、“多測合一”、“多審合一”、“拿地即開工”等改革措施是否能夠結合。目前空間規劃尚未出臺,“多規合一”尚無法實現,后期空間規劃出臺后即可實現;“多測合一”自本年度起,我局所有測繪數據均統一為2000坐標系;“標準地”出讓審批流程在唐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運行,可實現“多審合一”;“標準地”審批程序與“拿地即開工”改革相契合,可實現“拿地即開工”。綜上“標準地”可與上述改革措施相結合實現疊加效應,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4、是否應先簽訂履約協議后成交土地事宜。“標準地”出讓為公開市場,為保證“標準地”出讓的公平性,應于土地出讓后簽訂履約協議,在“標準地”出讓前管委會可簽訂招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