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辦字〔2021〕1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唐山市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16屆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0日
唐山市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實施意見
為全面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及《河北省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全市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積極救助和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不斷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政策,落實責任,整合資源,標本兼治,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總體目標
進一步完善反對拐賣人口工作長效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任務,加強反拐工作的協調和保障,不斷提高發現和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效率,依法堅決打擊、有效遏制拐賣人口犯罪,及時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拐賣人口犯罪活動的發生。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形成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工作格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反拐工作繼續實行市縣兩級聯席會議制度。市級反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信訪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外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
市級反拐聯席會議召集單位為市公安局。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由市公安局分管刑偵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指定一名相關業務處室科級干部為聯絡員。聯絡員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向市級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并備案。
各縣(市、區)也要建立反拐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縣級反拐聯席會議參照市級聯席會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成員單位,其成員和聯絡員名單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聯絡員發生調整的,由縣級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及時將新名單報送市級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對拐賣人口犯罪實施綜合治理。
(二)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在黨委、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本地反拐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督促反拐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密切配合,根據任務分工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意見,開展自我檢查和評估;協調組織對下級聯席會議和各成員單位《實施意見》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對拐賣人口犯罪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反拐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在充分發揮現有機構和人員作用基礎上,加強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實施意見》實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平;結合當前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和實際工作需要,堅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則,加強政策銜接落地,推動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擴大政策宣傳,監督政策落實,推動反拐各項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三、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打擊解救
1.市公安局和市法院、市檢察院、市民政局等部門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堅持黨委重視、領導主抓、部門負責的工作思路,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牽頭,有關單位配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打拐工作機制,持續組織開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專項行動,始終保持對拐賣人口犯罪高壓態勢。不斷提高偵破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及時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
2.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協助公安部門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一長三包責任制”,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進一步完善兒童失蹤信息發布工作機制和“一站式”詢問救助工作機制。定期分析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加強預測預判預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對策。完善符合拐賣人口犯罪特點和與被拐賣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序,提高取證質量和效果,避免被拐賣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3.市公安局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進一步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完善打拐DNA信息庫,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機制,提高反拐信息化水平。公安部門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及時發現并采集疑似涉拐人員血樣,檢驗錄入打拐DNA信息庫。嚴厲打擊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鑒定行為。禁止除公安部門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被拐兒童、父母和疑似被拐人員的DNA數據信息。
4.市公安局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建立健全網絡違法犯罪綜合治理體系,對社交聊天、信息發布和服務介紹等各類網絡平臺實施嚴格管理,監督網絡平臺切實履行信息生態管理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披露兒童個人信息。完善網上投訴、舉報系統,定期開展“凈網”行動,清理利用網絡平臺發布的非法收留撫養、拐賣婦女兒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相關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拐賣人口犯罪。
5.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公安局堅決依法懲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或者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出賣撿拾兒童等犯罪行為。堅決依法懲處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犯罪人員。堅決依法懲處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害人等犯罪行為。對受教唆、欺騙或被脅迫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從寬處理。
6.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公安局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堅決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對兒童實施“隔空猥褻”或者制作、販賣、傳播兒童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賣淫以及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治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淫穢表演及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組織強迫兒童、殘疾人乞討,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
7.市公安局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及時查找其親生父母。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公安部門提供相關材料,交民政部門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
(二)預防犯罪
8.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結合本部門職責,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不斷完善以社區、村鎮為基礎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網絡,構建多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加強對拐賣人口犯罪形勢的分析研判,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完善重點人群的預防犯罪工作,有效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9.市公安局、市婦聯等部門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切實加大拐賣人口犯罪重點地區和流動、留守婦女兒童較多區域綜合整治力度。加強農村留守婦女關愛服務,強化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監督與支持,加強對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關愛保障工作力度,落實政府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關愛保護和依法承擔的監護職責,保護兒童得到有效監護。
10.市公安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加強娛樂休閑等重點場所管理,堅決依法取締營利性陪侍,嚴厲打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完善對被拐婦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幫扶安置工作機制。
1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殘聯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拐賣人口犯罪的風險防控機制,在人力資源市場有針對性地開展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清理整治非法職業中介市場,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許可證的外國人從事勞動等違法行為。
12.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團市委等部門和單位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加強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管理,防止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失學輟學。開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提高師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將反拐工作作為學校管理重要內容,幼兒園、學校等單位教職工發現疑似拐賣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加強幼兒園、學校周邊警務室或護學崗建設,完善校園周邊巡防治度。
13.市公安局、市委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加強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信息化建設,完善“互聯網+反拐''工作模式,推動現代科技手段在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中的應用。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內容和實施性騷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14.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婦聯、市衛健委等部門和單位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完善兒童收養制度,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加強出生人口動態監測,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分析。加強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提高涉外婚姻登記的準確性,預防和打擊拐賣婦女違法犯罪行為。規范兒童收養程序,嚴厲打擊非法收留撫養行為,整治網絡非法送養,嚴厲打擊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的行為。嚴禁以他人名義入院就醫和分娩,嚴厲打擊代孕等違法行為。
15.市婦聯、市農業農村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部門和單位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要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完善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提高農村社區治理法治化水平,確保女性在農村享有平等身份和權利。
16.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團市委等部門和單位加強對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和幫扶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回歸社會,完善跟蹤管控機制,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做好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幫助,防止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17.市公安局、市外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完善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預防工作機制。加強口岸邊防檢查管理,嚴格出入境人員查驗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嚴格規范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清理整頓跨國婚姻介紹市場,依法取締非法跨國婚姻介紹機構。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預防的政府間合作與區域化治理,不斷深化預防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合作機制。
(三)宣傳教育
1.市公安局和市委宣傳部加大反拐宣傳工作力度。協調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創新宣傳教育方法,分階段、有重點地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增強人民群眾法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營造反拐工作良好輿論氛圍。
2.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積極協調廣播電視媒體制作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廣播電視節目、公益廣告宣傳片,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的傳播力、影響力。
3.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婦聯等部門、單位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在城鄉社區治理工作和教育教學活動中,納入反拐和預防性侵內容,嚴格落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
4.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部門定期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相關內容。交通運輸行業、娛樂行業、賓館飯店等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社會公眾發現疑似拐賣或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及時報告和制止。
5.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委網信辦、市司法局等部門和市殘聯組織加大對我市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詐騙、反拐賣宣傳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風險意識。開發符合少數民族和殘疾人特點的宣傳教育品,提高相關人員的反拐和預防性侵害安全意識、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能力。
6.市公安局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反拐工作。完善公民舉報獎勵制度,支持、引導民間組織和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反拐和尋親工作。規范反拐志愿者隊伍的管理評估制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不斷拓展線索來源渠道。
7.市司法機關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等作為年度普法重點,納入教育培訓內容,不斷提高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提高預防預警和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8.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反拐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婦女兒童防拐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拓寬社會參與和群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線索的渠道。推動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用人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和預防工作,加強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救助、安置和康復
1.市民政局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進一步加強地區、部門和機構間救助被拐賣受害人的協作配合,規范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程序,完善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復工作機制。完善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的安置政策,提升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兒童福利等機構的服務水平。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適應新環境新生活,順利回歸社會。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2.市民政局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充分利用現有的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等設施使被拐賣受害人、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和中轉康復服務。加強街面救助,建立覆蓋全面、協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絡,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利用、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3.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門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幫助身份信息不明確的被拐賣受害人查找親屬,教育、督促其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一定期限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辦理戶籍,并落實相關社會保障政策。依法指定定點有資質的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和治療服務,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殘疾等級評定,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拐賣受害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
4.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婦聯等部門和單位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要落實部門責任,發揮社區功能,加強社會關懷,幫助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社會。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生活,幫助需要異地就學的被救助兒童聯系學校。為有培訓意愿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并幫助其在異地就業。
5.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婦聯等部門和單位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進一步加強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務,切實幫助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
(五)國際合作
1.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外辦等部門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在上級機關指導下,結合本部門職責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國際合作,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加強對跨國跨境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完善對被跨國跨境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機制,做好中轉康復工作,并安全送返。
2.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外辦等部門及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在上級機關指導下,積極參與湄公河次區域合作反拐進程等各項國際反拐合作機制,加強反拐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邊境反拐警務聯絡機制作用,及時解救和接收被拐賣出國的中國籍受害人,共同打擊跨國跨境拐賣人口犯罪。
3.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加強對跨國勞務人員的出國出境前安全培訓,嚴格審查和密切監控輸出對象大部分為年輕女性的跨國勞務合作項目,提高防范跨國拐賣婦女犯罪的意識。
4.市司法機關、市外辦認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開展刑事司法領域國際合作。
四、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范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創新、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地區,以及反拐工作先進團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有關推優評選中重點考慮。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和未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的部門進行通報,依法依規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每年對《實施意見》落實情況開展自我評估,評估報告報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縣級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的反拐工作經費保障模式。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部門預算資金,合理安排《實施意見》實施經費,支持本地反拐工作開展。同時,拓寬反拐資金籌措渠道,鼓勵社會組織、慈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支持開展反拐公益項目。
(四)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解釋工作由市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本意見未盡事宜,按照《行動計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