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區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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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河北省物價局關于規范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加價率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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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價局關于規范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加價率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
文件 冀價醫〔2016〕95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擴權縣(市)物價局:
為規范我省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加價行為,根據省物價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的通知》(冀價醫〔2015〕98號)有關規定,現將我省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加價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加價率問題。各級政府明確實行藥品零差率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銷售藥品(含二類疫苗,不含中藥飲片,下同),取消藥品加成,實行零差率銷售;其他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含疫苗接種單位)銷售藥品的加價率仍按不超過15%執行,其中購進價格為500元以上的藥品最高加價不得超過75元。
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銷售中藥飲片的加價率仍按不超過25%執行,銷售中藥配方顆粒(中藥飲片顆粒劑)的加價率按不超過15%執行。
二、公立醫療機構制劑的銷售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再核定,由醫療機構按照《河北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中的作價原則及作價辦法自行制定;經批準調劑購進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制劑的,以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按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制定其銷售價格。
三、非公立醫療機構(含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銷售藥品的加價率和制劑價格由其自主確定。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認真執行有關藥品加價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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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價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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