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辦字〔2023〕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唐山市氣象探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社會氣象觀測信息共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唐山市氣象探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社會氣象觀測信息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氣象探測設施的建設管理,建立氣象設施建設統籌協調和社會氣象觀測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氣象探測設施統籌規劃、統籌布局、統籌設計、統一標準、統籌建設、統籌應用,氣象觀測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氣象探測設施建設的服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共同構筑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社會氣象觀測發展指導意見》《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境內外投資建設氣象探測設施的行為,氣象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設施,是指具備氣象要素(溫度、濕度、氣壓、風向、風速、雨量、能見度、天氣現象、日照、蒸發、云、太陽輻射、土壤溫度、土壤濕度、大氣成分等)觀測功能的儀器與設備,如氣象站、雷達、測風塔、浮標、大氣成分探測站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氣象觀測,是指氣象行業以外的公民個人、社會機構或者企業等開展的氣象觀測活動。
第二章 統籌規劃管理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境內外組織建設的氣象探測設施,應當納入唐山市氣象觀測站網的統籌規劃和布局。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將合法擁有的氣象探測設施參與統籌規劃與資源共享。
第六條 各部門各行業自建的氣象探測設施應當納入國家氣象觀測網絡,由氣象部門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協調。各部門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責任,確保建設的氣象探測設施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要求,更好發揮氣象觀測效力和建設效益,加強基礎信息數據共享共用,統籌用好數據資源,形成氣象設施統籌規劃、資源共享的合作共贏機制。
第三章 合作協調機構
第七條 市氣象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市供銷社、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等18個部門成立工作聯絡小組,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小組成員,負責氣象探測設施規劃建設和社會氣象觀測信息共享協調工作。
第八條 市氣象局承擔聯絡小組的日常協調工作,牽頭負責氣象探測站網布局的建設規劃和優化調整,成員單位規劃專業氣象探測網時,要納入唐山市氣象探測站網總體規劃,避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聯絡小組以部門聯絡員活動的方式開展工作,通過定期通報、聯合協商等形式,負責組織各部門氣象探測設施現狀普查、行業氣象探測設施的建設規劃、探測站網的互聯互通、氣象探測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行業氣象探測設施建設標準和資料格式的規范、專業氣象探測的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九條 市氣象局牽頭召集部門聯絡員活動,通報氣象探測站網統籌規劃、建設進展和資源信息共享情況,研究需要協商的具體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應成員單位建議要求,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就專項工作召開專題會議或舉辦活動。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條 建立氣象探測設施建設信息通報及備案制度。發改、行政審批部門將政府和社會投資項目中涉及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工程的有關信息通過河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渠道與氣象部門共享,氣象部門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并穩定運行的氣象觀測站,按照中國氣象局令第34號《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5號《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聯絡小組成員單位新建氣象探測設施時,在建成一個月內將站點地理信息、探測項目和業務運行規程告知市氣象局,市氣象局負責將氣象探測設施信息統一登記造冊,作為統計備案依據。市氣象局定期向成員單位告知氣象探測設施布局情況,公布探測產品名錄。
第十二條 各部門設置的氣象探測設施、氣象技術專用裝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氣象部門牽頭制定行業氣象儀器計量檢定標準,對行業氣象臺站儀器供應、計量檢定、維護維修等進行規范。建成投入業務運行后,依據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開展計量檢定。
第五章 信息匯交共享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氣象部門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第十四條 支持發展社會氣象觀測和志愿者氣象觀測,鼓勵其他單位、機構、組織和個人向氣象部門登記匯交產權清晰、準確完整、有應用價值的氣象數據。
第十五條 氣象部門牽頭制定行業數據和資料匯交共享標準,對不同部門、不同種類氣象數據的匯交范圍、格式、程序等進行規范。
第十六條 建立全社會氣象探測信息公益性共享機制。按照保守秘密、維護權益的要求,部門間氣象探測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擔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確保信息傳輸質量和時效。
第十七條 加強氣象探測信息的行業應用和研究。各部門充分利用技術、資源優勢,聯合開展專業氣象研究與學術交流,不斷提升全社會應用氣象信息趨利避害的水平。推進災害和相關探測信息的共享,促進氣象與相關學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災減災和各行業部門氣象服務的能力。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