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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犯罪怎么判?這里全部講清楚了
發布日期:2022-04-20 閱覽量:14013 字號: +放大 -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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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確診病例

或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

抗原檢測結果等,

編造虛假涉疫信息進行網上傳播??

?

這些嚴重破壞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嚴重干擾的行為,觸犯哪些法律?構成哪種犯罪?將受到何種處罰?

近日,山西省高院召開以“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共同構筑抗擊疫情法治防線”為主題的線上新聞發布會,對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答,通報典型案例,指導全省法院依法從嚴從快辦理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規定、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安定有序。

行為一

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況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隔離期內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

01●? 解答:

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況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隔離期內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其他拒絕執行防疫部門提出的防控措施,例如,拒絕核酸檢測、拒不配合信息核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如實上報抗原檢測結果、違反居家隔離要求、隱瞞病情和行程信息等,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02●?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出現鼻塞癥狀,前往省外疫情重點地區某診所就診。次日,和朋友參加公司年會。2020年1月17日,周某出現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發熱等癥狀,多次前往某醫院就診。與周某共同參加公司年會的張某出現發熱癥狀被隔離治療,后被確診。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周某駕車與其妻子、兒子、女兒到達陽泉市。社區工作人員及轄區民警向周某了解其返晉前行程與接觸人員時,周某未全面如實告知,并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與親戚聚會,前往超市、醫院等地。2020年2月2日,周某確診被隔離收治,與其密切接觸的16人被隔離觀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周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周某康復后兩次捐獻血漿,具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認定周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行為二

疫情防控期間,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健康碼、防疫行程卡。

01●? 解答:

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健康碼、防疫行程卡是證實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據。偽造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健康碼、防疫行程卡不僅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還對疫情防控管理造成嚴重侵害,并產生新冠病毒傳播的潛在風險。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健康碼、防疫行程卡,依據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會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02●?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偽造嵐縣人民醫院核酸檢測電子專用章,用于制作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單,并通過微信將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出售給大貨車司機用于應付疫情檢查。至當年10月底,梁某某為252人偽造核酸檢測報告621份,非法獲利3105元。截至案發,尚未發現購買偽造核酸檢測報告人員中有陽性病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用于制作虛假核酸檢測報告,其行為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梁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法認定梁某某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對其違法所得以及犯罪工具打印機予以沒收。

行為三

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涉疫信息,造謠傳謠涉疫信息。

01●? 解答:

對于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對于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02●?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編造“楊家峪剪子灣社區富康苑發現一家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120馬上過來拉人”的虛假視頻信息,發送至3個微信群、2個微信好友,直接覆蓋人員共計534人,并被其他個人轉發,造成當地小區居民恐慌。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緊急應對措施進行辟謠。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宋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認定宋某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行為四

利用虛假疫情信息牟利、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

01●? 解答: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疫情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捐助感染者名義,捏造有關事實騙取公私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商家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消費者上當受騙,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02●?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蔣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某某求購一次性醫用口罩的信息,便主動聯系王某某,謊稱自己有貨源。騙取王某某信任后,通過其介紹,蔣某某分別從李某某、何某處騙取購買口罩費用共計35630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蔣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醫用口罩貨源,騙取他人錢財,應當予以嚴懲。蔣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法認定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行為五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或者個人為牟取暴利,囤積口罩、防護服、藥品等防疫物資和其他民生物資,哄抬價格、高價銷售。

01●?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行為六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履行職務或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志愿者等人員實施威脅、辱罵、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

01●? 解答:

拒絕配合測量體溫、出示核酸檢測報告、掃描場所碼、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隨意對其他防疫工作人員實施辱罵、威脅、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實施妨害公務行為或尋釁滋事行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02●? 典型案例:

2022年2月27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馮某某、張某、任某某受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安排,在呂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檢查點依法履職。被告人劉某某酒后乘車經過此檢查點時,不配合檢查,拒絕登記個人信息,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進而暴力毆打工作人員。被告人趙某某參與毆打,致使三名工作人員不同程度受傷住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采用毆打等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法認定劉某某、趙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行為七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

01●?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間,不聽從指揮、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對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人身攻擊行為的,以及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如果僅對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破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行為八

在疫情防控期間,侵犯醫生、護士等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

01●? 解答: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行為九

在疫情防控期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01●? 解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應根據工作要求認真履職,如果存在推諉、擅離職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行為十

貪污挪用疫情防控款物。

01●? 解答: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防控款物,或者挪用防控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于防控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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