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工作,增強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唐山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街道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高新區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
第三條?高新區街道辦事處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公示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高新區街道辦事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和方式,規范公示的標準和格式,并嚴格按規定進行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監督。
第六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審查機制,對街道辦事處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管理部門確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示載體
第八條?通過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載體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并不斷拓展行政執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條?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行政執法網上辦案,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決定實時推送,執法信息統一公示,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開
第十條?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高新區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權限及內設執法機構的職責分工等;執法人員的姓名、處(科)室、職務、執法證號等。
(二)執法依據。高新區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權責清單、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及裁量標準;
(三)執法權限。高新區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的職權范圍;
(四)執法程序。高新區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及行政執法事項流程圖;
(五)公眾監督與救濟方式。公開舉報電話、地址、郵編、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新華路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十一條?因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或者機關職責調整需要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生效、廢止或者機關職責調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二條?事中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二)制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行政許可項目及其他服務事項的名稱、依據、受理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書文本式樣、辦事流程、辦理期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咨詢渠道、監督部門、投訴渠道以及/<表述不規范>窗口工作人員姓名、職務、職責等內容。
第五章 事后公開
第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案件事實、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公開。
第十五條?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時,不予公開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會議紀要、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分別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
第六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采集、匯總、傳輸、發布和更新行政執法信息的職責。
第二十條?建立行政執法公示糾錯機制,高新區街道辦事處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經高新區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監測和應對機制,因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引發輿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予以應對。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