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唐高公(刑)行罰決字〔2022〕0090號
被處罰人鄒x,男,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縣曲蘭鎮xx村xx組x號現住址:湖南省衡陽縣曲蘭鎮xx村xx組x號。
現查明:1、2020年3月28日,王xx到廣州市將曹xx聯嘉五金產品經銷處、曹xx五色鮮水果店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密碼器、公章、手機卡2套手續以1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鄒x,鄒x將該2套手續轉交給其“老板”(未查明身份)。鄒x獲利2000元。 2、2020年4月,劉xx到廣州意圖將曹xx區中中服裝店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密碼器、公章、手機卡1套手續出售給鄒x及其“老板”(未查明身份),鄒x老板以驗貨為由趁劉xx未上車將該套手續騙走。
以上事實有王xx、劉xx、鄒x的供述、王xx、劉xx、鄒x的微x、QQ聊天記錄截圖、微x支付記錄截圖、扣押物品、工商檔案、騰訊公司相關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對鄒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玖佰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設路支行繳納罰款玖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