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唐高公(唐)行罰決字〔2022〕0123號
被處罰人張xx,男,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xxxxx村x組xx號現住址:路北區xxxx-7-xxxx室。
違法前科:該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現查明:2022年3月14日23時,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在xxx村張xx承租的出租房屋內儲存了液體酒精200箱,每箱4桶,每桶裝液體酒精3公斤,重達2.4噸液體酒精,經鑒定,該液體酒精中甲醇含量為99.9%,閃x(開x)為在室溫26℃下燃燒,屬于危險化學品,且張xx沒有儲存危險物質的資質,張xx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對張xx行政拘留七日。
以上事實有張xx的陳述和申辯、檢查筆錄、指認照片、鑒定機構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現決定對張xx行政拘留七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