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唐高公(唐)行罰決字〔2021〕0149號)
發布時間: 2021-12-08
行政處罰決定書
唐高公(唐)行罰決字〔2021〕0149號
被處罰人范xx,女,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戶籍所在地:平坊鎮xx村xxx屯現住址:xxx村xxxx店。
現查明:2021年11月20日22時11分00秒,我所民警在高新區xxx村xxxx店檢查時發現有涉嫌賣淫嫖娼的行為,根據張xx交代,雙方約定以一次一百元的價格進行性交易,雙方準備進行性行為的時候,被民警抓獲,范xx的行為已經構成賣淫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范xx的陳述和申辯、張xx的陳述和申辯、辨認材料、查扣的避孕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范xx罰款叁佰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設路支行繳納罰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唐豐路派出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