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公(火)行罰決字〔2022〕0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布時間: 2022-09-13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唐高公(火)行罰決字〔2022〕0019號
被處罰人許xx,男,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戶籍所在地:xxxxxxxxx號現住址:唐山市路南區xxxxxx-x-xxx。
現查明:2022年3月14日11時許,許xx在唐山市高新區xxxxx區xxxxxxxx樓xx元東側的電動三輪車盜走,并將電動三輪車以350元的價格出售,所得款項用于日常消費。
以上事實有許xx和張xx的筆錄、受害人的筆錄、證人證言、監控錄像、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對許xx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壹佰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設路支行繳納罰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