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唐高公(慶)行罰決字〔2021〕0152號)
發布時間: 2021-12-08
行政處罰決定書
唐高公(慶)行罰決字〔2021〕0152號
被處罰人王xx,女,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xxxxxxx村xxx號現住址:唐山市高新區龍澤國際12-1-1002,無違法犯罪前科。
現查明:2021年10月12日凌晨王xx在max酒吧大廳娛樂時,李xx摸了王xx的大腿部、屁股,后王xx用酒杯砸了李xx的下顎處致李xx受傷。
以上事實有王xx的陳述和申辯,李xx的陳述,李xx的門診病歷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王xx行政拘留三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唐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